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有精神障礙的兒子去世後,姚先生夫婦得知兒子生前曾將名下房屋賣給趙女士並過戶。他們起訴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勝訴,又起訴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要求撤銷趙女士持有的房產證。近日,丰台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姚先生夫婦起訴稱,他們的兒子姚某有精神障
  礙,經鑒定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姚某於2012年8月6日去世,他們是姚某的法定繼承人。姚某去世後,他們於2012年10月左右接到法院傳票,被趙女士起訴騰房,這才得知姚某在2009年7月與趙女士通過北京市住建委下屬機關北京市丰台區房地產權屬發證中心,就位於丰台區的一處房屋簽訂買賣合同,並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將產權人由姚某變更為趙女士。
  我國法律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買賣房屋行為,是與其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
  姚先生夫婦說,他們提起民事訴訟後,法院最終判決姚某與趙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此,房屋變更登記已經失去其存續的基礎,他們起訴要求北京市住建委撤銷姚某與趙女士交易房屋的產權證。
  法庭上,北京市住建委的代理人稱,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他們只針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必要的真實性審查。對姚某是否有精神障礙無法判斷。按照規定,他們可以撤銷房屋產權證。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產生其他糾紛,房屋登記部門不能自行撤銷房屋產權證,但可以依據法院判決撤銷房產證。他們希望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
  趙女士作為第三人到庭表示,其在與姚某買賣房屋時,不知道姚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認為房屋買賣是姚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買賣房屋程序合法,不同意撤銷房產證。她對姚某的行為能力鑒定結論不認可。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原標題:精神病人生前賣房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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